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江苏分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