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本案受理费7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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