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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茅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本案受理费7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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