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710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吴**、李**与江苏中**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南通**程有限公司与启*长信商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惟**限公司与江苏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安邦财产**江苏分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茅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黄静菊与江苏中**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倪**与高琴、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启东**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