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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惟**限公司与江苏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惟**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90元,依法减半收取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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