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王**6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王**加付申请执行人王**垫付的诉讼费57350元。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16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20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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