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陈**系兄妹关系,陈**于1992年2月13日走失,离家后一直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陈**在2013年11月28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汉中门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作了记录。现请求法院宣告陈**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申请人陈**,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无婚姻登记记录,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陈**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陈**系其兄长,其另有两姐陈**、陈**。199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陈**离开住所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4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自1992年2月13日起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现公告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陈**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陈**死亡。
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