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1180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58170.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所有的位于高港区白马镇金马大街北侧的一处房屋,现正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一部车辆也在执行过程中被我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同时经向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单位查询,除了上述已查封财产外,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并正在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期间较长。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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