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长沙县**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网**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陈又芝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陈**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吉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贺**、李**、贺**、贺**、张**、江**水八都赣中**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司吉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株洲旗**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联合会、游*因与被上诉人株**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