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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长沙县**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长沙县**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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