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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与陈又芝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国网湖**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国**公司浏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又芝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湖**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贝**、聂*,被告陈又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浏阳市分公司诉称,原告供电给被告陈又芝使用,而被告却拒绝缴纳电费,截止2015年7月1日被告共计欠电费13370元,原告曾多次上门催收,但被告一再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缴纳。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应当按时缴纳电费。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33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又芝辩称,自被告未缴纳电费后,从未收到原告催交电费的书面通知及口头通知。被告拖欠电费的原因是原告架设高压电线的电线杆及拉线占用了被告的责任田,致使被告无法耕种,由此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应予以赔偿。2000年湖**总公司建设高压电线时强制架线从被告房顶通过,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被告房屋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2007年冰灾时期由于高压线融冰造成被告房屋损坏,原告也并未对此进行赔偿。且被告及家人长期居住在高压电下精神压力大,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国网电**分公司供电给被告陈又芝使用,被告截至2015年7月1日止,一直拒绝支付电费。截止至2015年7月1日被告陈又芝家电表抄码数为23979度,系统提取已交费到1241度,欠电量22738度,按电价每度电0.588元计算,被告陈又芝总计欠电费1337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电表照片及欠电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负有及时交付电费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截至2015年7月1日止,一直拒绝支付电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电费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133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拖欠电费是因为原告占用被告的责任田,强行架设高压线未予补偿,电线结冰融冰时给被告房屋造成损坏等要求赔偿的抗辩理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陈又芝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支付国网**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13370元电费。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陈又芝负担。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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