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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与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误工费1,768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小区的居民。2016年3月2日,被告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管漏水,请人更换后,没有将更换下来废弃的水管捡走,遗留在房顶。同日17时23分19秒,被告遗留在房顶废弃的水管从房顶坠落,砸中原告停在小区过道的湘L8N189东风标致汽车上,致原告汽车后挡风玻璃破碎。为此,原告花去维修费1,3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湘L8N189东风标致汽车后挡风玻璃破碎不是其遗留在房顶废弃的水管坠落所致,或者说被告自己没有过错,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汽车后挡风玻璃维修费1,318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同时主张被告承担误工费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黄**财产损失1,3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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