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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