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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有限公司与酒泉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酒泉荣**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与被上诉**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泰黄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荣**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酒泉荣**限公司之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9345元,减半收取4672.5元,由上**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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