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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