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武诉被告桂东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告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犯罪,桂东县检察院已向我院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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