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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黄*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黄*、黄*、罗**、胡**、李*,原审第三人黄**、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被上诉人黄*、黄*、罗**、胡**、李*的委托代理人钟**,原审第三人黄**、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16日,黄*、黄*、罗**、胡**、李*与胡**及黄**、郭**共八人签订了《网联网网吧连锁经营合同》,决定将8人名下在桂东县沤江镇境内的12家网吧进行连锁经营,约定各方按出资额确定分红比例,其中黄*、黄*、罗**、胡**、李*所占比例共78.2%,胡**所占比例7.442%,黄**所占比例8.1750%、郭**所占比例6.2108%。12家网吧整合后剩余8家,其余4家网吧的资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进行了处置,即能变现的,按照8个股东的投资比例进行了分配;未变现的资产融合到整合后的8家网吧。合伙期间,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收款工作由胡**担任,胡**每月获得报酬1200元。2013年2月1日至6日,8家网吧纯收入88181元,胡**于2015年2月5日将其收取的42944元存入账号为62170029800********的账户(户名为李*)中,剩余45237元未入账。2013年2月7日,合伙人内部对网吧连锁经营出现分歧意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于当日终止合伙关系。合伙终止后,胡**对2013年2月1日至6日期间收取的未入账的45237元(其中黄*、黄*、罗**、胡**、李*按比例共计享有35375.33元)一直拒绝分配。为此,黄*、黄*、罗**、胡**、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胡**返还合伙经营网吧期间的收益共35375.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438.96元,共计40814.29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胡**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的《网联网网吧连锁经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由于合伙人内部对网吧连锁经营出现分歧意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后,对于合伙期间网吧收益的分配,本应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但胡**以合伙终止后未进行清算为由,将收取的各网吧盈利45237元纳入囊中拒绝分配,已构成违约。庭审中,对于2013年2月1日至6日期间8家网吧的账目收支盈利情况,各合伙人均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在本案中可以先行处理。至于胡**提出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可以另案起诉。故对黄*、黄*、罗**、胡**、李*提出要求胡**返还合伙经营网吧期间的收益35375.33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但黄*、黄*、罗**、胡**、李*要求胡**赔偿利息损失5438.96元的主张,因《网联网网吧连锁经营合同》对此未进行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等五人合伙经营网吧期间的收益35375.3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胡**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黄*、黄*、罗**、胡**、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黄*、罗**、胡**、李*负担。理由有:1、胡**与黄**、郭**均不同意终止合伙,系黄*、黄*、罗**、胡**、李*强行单方终止,原审判决据此作出合伙关系终止的认定错误。2、黄*、黄*、罗**、胡**、李*单方终止合伙时,合伙共管帐户上尚有45833.10元的收益没有分配,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理。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再行分配,现黄*、黄*、罗**、胡**、李*在拒不清算、盈余不明的情况下,要求对胡**依职务行为保管的财产进行分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4、黄*、黄*、罗**、胡**、李*擅自终止合伙关系后,现有网吧被其他合伙人占有经营,胡**则因原有网吧被合伙处置而未分得任何财产,其合伙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黄*、罗**、胡**、李**辩称:1、因内部出现分歧八合伙人已口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事后各方也是分开独自经营,原审判决认定合伙终止正确。2、合伙共管帐户上的剩余资金经合伙人口头同意留作支付房屋租金等合伙支出,事后也实际用于了合伙支出。3、合伙终止后,黄*、黄*、罗**、胡**、李**次要求胡**和黄**、郭**进行清算,均不予配合,胡**在拒不清算的情况下拒绝返还营业款,损害了黄*、黄*、罗**、胡**、李**合伙利益。4、合伙时黄*、黄*、罗**、胡**、李**有三家网吧被合并处置,胡**虽有一家网吧被合并处置,但合伙终止后仍然参与黄**、郭**两家网吧的经营。因此,不存在黄*、黄*、罗**、胡**、李**占胡**财产份额的情形。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黄**、郭*根述称:同意胡**的上诉意见,不同意黄*、黄*、罗**、胡**、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一)《网联网网吧连锁经营合同》第三条约定:“连锁网吧所有网吧统一收入,统一支出,统一按比例分红。每月5号前完成前一个月的分红结算并分配”。第八条约定:“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八方协商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证人员为中间人进行资产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者,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否认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二)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证据2即各网吧收支记账单,该记账单共六页,分别对2013年2月1日至6日每天的合伙收入、支出进行了记录,并计算了每天的盈余,六天的盈余汇总为88181元,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三)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证据3即李*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体现2013年2月5日胡**存入42944元后,账户余额为297130.01元,2013年2月7日转账八笔共支出251297元(八合伙人每人一笔,每人数额不同)后,账户余额为45833.01元。(四)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述2013年2月7日合伙终止后六家网吧由被上诉人共同经营,剩余两家网吧由原审第三人各自经营,原审第三人陈述2013年2月7日以后上诉人没有参与原审第三人的经营,上诉人陈述2013年2月7日以后自己未再参与任何网吧经营。(五)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均认可合伙时是每个月月底结算一次并分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终止;二、对2013年2月1日至6日的合伙经营收益是否可以先行分配。

关于焦点一。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依约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本案中,因部分合伙人主张终止合伙,2013年2月7日之后各合伙人未再共同经营,而是各自分开经营,至今已经3年,履行合伙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合伙人通过合伙经营获得盈利的目的已经难以实现,原审法院认定合伙终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合伙协议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应每月进行收支结算并按比例分红,合伙人也认可一直都是按此履行。因此,对2013年2月1日至6日期间合伙经营收益88181元,胡**所占有的45237元(88181元-42944元)亦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先行分配。胡**主张的合伙账户余额45833.01元以及合伙资产的处置分配等问题,属于合伙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合伙终止后的清算问题,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定期分红需要以合伙终止清算为前提的情况下,胡**以合伙未清算为由拒付合伙经营收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合伙终止清算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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