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诉被告黄雄标、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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