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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彭**与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彭**与被告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彭**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彭**共同诉称:两被告曹**、康*雄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至2011年两被告向两原告陆续借款24万元(2010年11月1日借款4万元、2010年12月7日借款4万元,2011年2月25日借款2万元、2011年3月1日借款10万元、2011年4月13日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7%。被告曹**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据,并支付利息至2011年9月。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偿付借款本息,但均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7%支付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康**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被告曹**向原告李**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李**4万元,利息每月680元(陆**拾元整),按月支付”。同年12月7日,被告曹**又向原告李**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李**4万元,利息每月680元(大写陆**拾元整),按月付息,2010年12月7日至31日利息在2010年12月7日已付清(544元)”。2011年2月25日,被告曹**向原告李**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李**2万元,利息每月叁佰肆拾元整(340元),按月付息”。同年3月1日,被告曹**向原告彭**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彭**10万元,借款期限暂定壹年,利息每月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按月付息”。同年4月13日,被告曹**向原告李**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李**4万元,利息每月陆**拾元整(680元),按月付息”。综上,被告曹**向原告李**借款14万元,向原告彭**借款10万元。被告曹**支付利息至2011年9月30日。原告李**、彭**借款后多次催讨,被告曹**、康**不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

原告李**与彭**系夫妻关系,被告康**与曹**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彭**提交的借据、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结婚证、转账凭证、电话记录,以及证人李*、谢*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曹**向原告李**借款14万元,向彭**借款10万元,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两原告应就各自的借款分别向被告曹**主张权利,但鉴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就各自借款共同主张权利,对被告曹**承担清偿责任在实体上并无影响,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故对两原告共同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曹**偿还24万元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月利率1.7%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与被告康**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李**、彭**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对原告李**、彭**要求被告康**对被告曹**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彭**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7%支付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2300元,合计7200元,由被告曹**、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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