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限公司与常州市永**长沙分公司、常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永**长沙分公司、常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永**长沙分公司、常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合计4055元,由原告长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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