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古丈农**司栖凤支行与被告向吉香、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古丈农**司栖凤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古丈**有限公司栖凤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古丈**有限公司栖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湖南古丈**有限公司栖凤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