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古丈县国土资源局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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