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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昌*与被告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昌*与被告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昌富起诉称,1982年原告承包了位于本组松云包看守所围墙外罗三老田下坎0.1亩土地,四至界限为:上齐**老田坎,下齐杨光华田**,左齐路,右齐看守所围墙。原告承包后三十多年一直耕种至今,柑子树已经成林二十余年。2014年11月古丈县公安局为了扩建看守所,需要征收原告承包地,被告却毫无道理地讲土地是其承包的,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在古丈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图和公安局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名,想以此领取原告该宗土地是补偿款及青苗费等款项。原告承包的土地权属清楚,与被告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确认被告在古丈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图和公安局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名无效,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青苗费等款项由原告领取,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地位于的松云包(地名),原告称为罗*老田下坎,被告称为杨*华田。1984年11月10日被告家土地承包证上载明被告杨*华田四至范围为:上齐明庸田坎,下齐公路后坎,左齐如二地坎,右齐路边坎。争议地位于被告土地承包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内。1998年11月10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该争议地由古丈县**民委员会(后变更为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村)与原告向昌*以及另一村民向明*同时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家庭承包方式予以承包,原告向昌*承包合同书上载明的该处承包地地名为罗*老田下坎,四至界限为:上齐罗*老田坎,下齐杨*华田**,左齐路,右齐看守所围墙。向明*承包合同书载明的该处承包地地名为大田下坎地,四至界限为:上齐本人田坎,下齐明玉田**,左齐围墙,右齐先齐田角边。因原、被告双方讼争的土地,在第一轮承包时位于被告土地承包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内,但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古丈县人民政府同时给原告向昌*及向明*核发了土地承包使用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该争议地存在权属争议,依法应先由政府部门确定权属。在权属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没有依据。原、被告双方可在政府部门确定权属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昌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原告向昌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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