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福**开发有限公司与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福星**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与被申请人姚勤学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福**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佳、被申请人姚勤学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福**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系枉法裁决,申请人在车库的水管安装工程都是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二、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姚**在仲裁申请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福**司赔偿因车库不能使用所造成的购房款利息的损失,仲裁裁决擅自替被申请人姚**主张权利,三、仲裁裁决费用承担不合理,仲裁裁决驳回了被申请人姚**的仲裁请求,却要求申请人福**司承担仲裁费。综上,仲裁庭的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姚**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仲裁裁决没有超过仲裁请求范围,且仲裁裁决裁定仲裁费用的承担系正确的,仲裁裁决书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撤销原因,申请人福**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申请人福星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姚**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2014年11月17日拍摄的两张照片,拟证明,在仲裁过程中福**司对涉案车库的整改没有到位,不符合买房合同的约定。

申**星公司对被申请人姚**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该证据有异议,姚**买的是现房,且福星公司是依据姚**的要求对车库进行整改。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对被申请人姚勤学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调取的邵**委员会的仲裁卷,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邵**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当撤销,应当以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为依据。福星公司申请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下水管道从直通地面变更成横管造成下水管道多次漏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车库的水管安装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本院认为福星公司没有提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而仅仅提出了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该申请理由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福星公司申请认为仲裁裁决超仲裁请求范围仲裁,经查,姚**在仲裁申请中的请求是退还所购车库款以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仲裁委对姚**申请退还所购车库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因购买的车库不能正常使用,在购买车库期间以所购车库款为基数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仲裁委针对姚**的申请进行仲裁并没有超仲裁范围。福星公司申请认为仲裁裁决费用承担不合理,但仲裁费用的承担属于仲裁委自由裁量的范围,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综上,申请人福星公司申请撤销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4)第31号裁决的事实与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福星公司的申请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湖南福星**发有限公司撤销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4)第31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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