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郭**、廖**与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郭**、廖**与被告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审判员方**、人民陪审员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郭**、廖**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伍**、郭**、廖**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郭**、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郭**、廖**撤回对被告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伍**、郭**、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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