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古丈县**三村民小组与杜**、向顺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杜**、向顺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古丈县**三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