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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农场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潭市霞城农场因诉湘潭市**信息化局、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立字第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00年5月8日,湘潭市**信息化局(原湘潭**乡政企业局)向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人民政府作出潭岳企发(2000)第4号文件《关于湘潭霞城弹簧厂产权界定方案的批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00年5月8日湘潭市岳塘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原湘潭**乡政企业局)向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人民政府作出潭岳企发(2000)第4号文件是政府的内部文件,并没有对上诉人湘潭市霞城农场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湘潭市霞城农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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