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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再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9日相识,2011年7月25日领取结婚证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赌博而提出离婚。因原告已怀孕,在父母和亲朋好友的劝导下原告包容、忍让、谅解被告,被告承诺今后不再赌博。2012年3月6日生一儿子,名叫唐**。儿子出生后,被告还是赌博,欠了很多赌债,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再次承诺保证改正、认错道歉。原告再给了一次被告改过的机会,原告向自己的父母借款5.5万元,向其朋友借款,给被告还赌债10万余元。2015年3月3日,原、被告到公证处对位于潇湘国际花城的房屋进行公证。之后被告不履行承诺,继续赌博,在外面还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婚外情。原告包容、忍让、谅解被告的身心及精神已彻底的崩溃、绝望。为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儿子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学费及其他费用的50%;三、潇湘国际花城18栋4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某辩称:一、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后结婚,相互之间充分了解,有感情基础;二、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和无法挽回的程度,虽然被告有打牌和短信聊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原告所诉的赌博和出轨的程度;三、双方结婚五年了,育有一小孩,如果离婚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证据三、公证书,证实房子原、被告约定房子为原告所有;证据四、短信信息,证实男方有出轨行为。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此房是2010年5月4号购买,是婚前被告个人所购,不属于共同财产;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在被告再犯类似的错误的前提下,此房屋归原告所有;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网络上的聊天只是无聊,双方之间只有信息上的来往,并没有实际的行为,并不像原告所诉被告有出轨行为。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的证据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1年7月2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3月6日双方生育一儿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两地分居及被告的一些不恰当行为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人两地分居,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并多加关心对方,共同抚育小孩,还是可以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胡某某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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