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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镇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金及其辩护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下半年,陈某林伙同王**、刘*高、魏**、刘*光等人(均已判决)在溆浦县善溪乡金龙村刘*高家中及新化县金凤乡架桥村地段开设赌场。2009年9月21日,戴*贵(已判决)服刑释放后即参与该赌场。该赌场聚集刘*科、魏**、余*等数十人以每人发两张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俗称“押豹子”或“扳二八”)进行赌博,规定五十元起注,上不封顶,由刘*高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王**、刘*为等人放哨;戴*贵、魏**负责维持秩序,戴*贵还安排被告人伍**(系戴*贵女友)与魏**抽取水钱,此外,伍**还负责管理所抽水钱,主持各股东的利润分配,结算场地及放哨人员费用;该赌场断续经营至2011年初,开设赌场期间,戴*贵非法获利2万余元,陈某林非法获利1万余元,王**非法获利2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华、余*、刘**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金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伍**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幼儿要靠她抚养,请求给她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其辩护人陆**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伍**是受戴**的指使帮着抽过水,不是股东也没有分赃,应当定为从犯;此外,伍**是自动投案的,应当定为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下半年,陈某林伙同王**、刘*高、魏**、刘*光等人(均已判决)在湖南省溆浦县善溪乡金龙村刘*高家中及新化县金凤乡架桥村地段开设赌场。2009年9月21日,戴*贵(已判决)服刑释放后即参与该赌场。赌场分三大股。该赌场聚集刘*科、魏**、余*等数十人以每人发两张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俗称“押豹子”或“扳二八”)进行赌博,规定五十元起注,上不封顶,由刘*高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王**、刘*为等人放哨;戴*贵、魏**负责维持秩序。戴*贵安排魏**抽取水钱,安排被告人伍**(系戴*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女友)在魏**不在赌场时帮魏**抽取水钱,并要伍**管理所抽水钱。伍**将水钱除去结算场地及放哨人员费用等开支外按三大股给付股东。2010年5月21日,伍**生下女孩戴小语,该赌场断续经营至2011年初,戴*贵非法获利2万余元,陈某林非法获利1万余元,王**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魏某华、余*、刘**、梁**、刘**、成**、戴*春、戴**、胡**、刘*为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刘*高、戴**、戴**、魏**、陈**、王**开设赌场及戴**安排魏**负责抽水,伍**也偶尔帮忙抽水,及伍**将水钱除去开支外,按三大股东付钱。

2、共同作案人刘*高、戴**、戴**、魏**、陈**、王**的供述证明,其参与了开设赌场,戴**安排魏**抽水,魏**不在时,由戴**的女朋友伍**帮忙抽水,水钱交给伍**保管,伍**除去场地费和放哨人员的工资等开支外,再按三大股付钱给股东。

3、本院对共同作案人刘*高、戴**、戴**、魏**、陈**、王**等人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证明,本院确认其开设赌场及对其判刑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明,伍*金作案时已达完全责任年龄。

5、被告人伍某金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中,伍某金主动缴纳罚金20000元。

本院委托新化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伍**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新化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伍**适用社区矫正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伍**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伍**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伍**的辩护人提出伍**应当认定为从犯。经查,伍**受戴某贵委托参与抽水钱,管理水钱,其行为为开设赌场起了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伍**的辩护人提出伍**有自首情节。经查,伍**是在家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并不属于自动投案,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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