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九**有限公司与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原告湘潭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米**、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5日,原告湘潭九**有限公司以被告米**、何**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尚在侦查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米**、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米**、何**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为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湘潭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米**、何**的起诉。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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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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