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某某公司、湘西某某公司、刘*某、刘*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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