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认为被告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一村民小组、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中,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因与被告杜**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丈县古阳镇长潭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