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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小东,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6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15日生育女孩李*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没有责任心,性格暴躁,对原告恶言恶语,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使原告在身心上对被告产生恐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在婚姻期间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原告起草好离婚协议后,又因被告提出种种无理要求未能协议离婚。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李*甲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期间政府安置房屋与门面及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由原、被告承担一半债务;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分居时间目前才5个月,而且双方不是吵架分居的,是从2015年7月份开始分居的;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及其父母,原告只是在找一个借口而已,原告描述双方吵架均不是事实;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居住的房子也是被告父母婚前修的,房子也没有房产证;小孩近5个月来都是被告在抚养,原告没有出过一分钱,小孩的学费是被告借被告母亲的钱;原告起诉中讲的安置房现在还不存在,所以不存在要分安置房,即使以后有安置房,也是政府根据被告父母亲给被告现在居住的房子置换的。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6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15日生育女孩李*甲。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同户人员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小孩李*甲的身份信息;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

3、原、被告的陈述及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女孩李*甲,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传承中华美德,互敬互爱,同心同德,共建一个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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