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与上诉人新国线集团(常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19、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上诉人新国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