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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周**、中国农业**湘潭分行与湘潭**子公司清算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周**、中国农业**湘潭分行因与被上诉**种子公司清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宾稀,上诉人周**,上诉人农**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刘**,被上诉人种子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曾磊、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贺**、周**取得争议房产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争议房产的实际价值等事实未予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周**分别预交的3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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