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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