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罗**、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以已与被告罗**、田**就租赁事宜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