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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田**担任记录,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01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02年4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2009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周;2011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经常谩骂原告,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好,严重伤害了两人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周、婚生女周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张家**民政局婚姻登记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01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经审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代*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质证,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02年4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周;2009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周;2011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双方并共同修建了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口,致使两人的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15年12月2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周**、婚生女周**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周*、被告代某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婚后生育三个小孩,并共同修建房屋,结婚时间近十六年之久,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虽时有吵口现象发生,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却未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彼此多为家庭着想,为孩子着想,认真反思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多些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和好还是很有可能的。故原告周*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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