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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民医院诉喻明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浏**民医院与被告喻明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明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浏**民医院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医疗费100051.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喻*主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全髋置换术后疼痛不适7个月,左下肢肿胀疼痛一个月,于2014年5月15日左右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出院。被告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02551.74元,被告支付了2500元,尚余100051.74元一直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有医药费收据、出院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喻**因病在原告浏**民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浏**民医院对被告喻**履行了治疗义务,被告喻**应当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故对原告浏**民医院请求被告喻**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喻明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浏**民医院医疗费10005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被告喻明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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