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岑**与被告永州银象疼痛专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锦扬与被告永州银象疼痛专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锦扬于2016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岑锦扬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锦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岑锦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