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