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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