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彭**、湖南华韧**有限公司、湘潭华**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