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诈骗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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