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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以原告与被告就分家析产问题协商未果,该案已开庭审理,但处于久拖不决状态,为节约司法资源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以原告与被告就分家析产问题协商未果,该案已开庭审理,但处于久拖不决状态,为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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