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永州**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6日以通过协调被告愿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25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