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有限公司、湖南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司)因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浏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首先,湘**司对项目处置小组当时处置湖南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的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行为是自愿接受认可的。一、湘**司及时参与申报了债权;二、湘**司收到了华**司通过项目处置小组偿付的债权;三、湘**司明知道华**司的资产即将被处置而没有申请相应的债务担保。其次,浏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接受华**司的被处置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行为。一、龙**司是通过项目资产处置小组对华**司资产评估作价,按其评估价值所购买华**司的资产。该资产已经剥离了华**司对外所欠债务。二、龙**司通过项目资产处置小组在湘**司等债权人自愿参与下所购买的华**司资产是合法有效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此,龙**司不应对华**司原对外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龙**司的异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号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本院二O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浏执恢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湘**司称,(2013)浏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早已生效,因华**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湘**司于2014年10月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湘**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截至目前,按照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华**司应付湘**司案款共计22814077.99元,扣除项目处置领导小组已付款项14669635元,还应向湘**司支付8144442.99元。致使该判决不能履行的原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华**司的全部资产被龙**司整体收购,收购过程中债务清理方案既没有征求债权人的同意,也没有对收购款项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清偿。执行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请求追加龙**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作出(2014)浏执恢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龙**司为被执行人。龙**司不服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又作出(2015)浏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但该裁定书置本案的基本事实于不顾,错误地认为湘**司对项目处置小组当时处置华**司的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行为是自愿接受认可的。对《公司整体收购合同书》中多处明确约定的公司并购行为错误地认定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行为,特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撤销执行法院(2015)浏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龙**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12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华**司给付湘**司工程折价补偿款12502967.99元;返还合同保证金2496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0月8日开始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返还合同保证金之日止);赔偿损失3531800元。上述款项中扣除已付14669645元,剩余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支付受理费233211元。判决生效后,湘**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司请求追加龙**司为被执行人。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作出(2014)济执恢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一、追加龙**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龙**司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2502967.99元、返还保证金2496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0月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3531800元、支付受理费233211元。上述款项中扣除已付14669635元。龙**司因此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015年7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浏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14)浏执恢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湘**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复议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2014)浏执恢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龙**司为被执行人后,在审查龙**司因此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所作出的(2015)浏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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