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常德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不服常**委员会作出的(2011)常仲裁字第217号裁决,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常德市**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217号裁决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