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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张**、侯中文与孟三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侯中文因与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蒙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张**、侯中文的委托代理人陈**、郭**,被上诉人孟**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蒙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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