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龙宪军、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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