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与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与被告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工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