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与被告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宁**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工程公司改制工作小组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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