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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责任公司与南阳**科技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与被告南阳**科技书店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南阳**科技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3》盗版图书;2、南阳**科技书店赔偿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因其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3》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3、南阳**科技书店赔偿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1214.48元;4、南阳**科技书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南阳**科技书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外语教学**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外语教学**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外语**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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