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华北**限公司与谭**、罗**、华北**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华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罗**、华北**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已分别收取上诉人戴**、华北**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退还上诉人戴**、华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